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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不低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总量的110%编制预算并核拨经费,其中增拨的10%经费用于聘用非正式工作人员开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展需求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核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及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区县财政在全额保障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同时,不再拨付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原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支付的制度转为市财政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定额补助的制度。今后调整工资及津贴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当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5%上缴同级财政,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管理使用。其余95%的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绩效工资等;有剩余的,经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所占比重按6∶4确定。 (三)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水平,由高到低编制各单位的人均收入表。将集中的调节资金补给绩效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使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基本均衡。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级差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与员级的级差标准,按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四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级差标准,按照1.7∶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普工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见附件1)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的绩效工资。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职人员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和国家规定的护龄(卫生、防疫)津贴。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或并入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国家规定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七)加强绩效工资分配的考核和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要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八)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见附件2)。 发放生活补贴的同时,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护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纳入统一的生活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