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0]69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0]697号)


  

  各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0〕10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201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报送材料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61号),2011年北京地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初选工作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现将本次初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北京地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采取限额申报,择优推荐132篇论文(限额见附件1)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已获得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且符合本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条件、经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审定推荐的论文

  将优先考虑。

  (二)参加本次评选的学位论文,主要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在北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需校外3名同行博士生导师联名推荐方可参评。

  (三)本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不接受下列博士学位论文: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

  2.已参评过两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未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4.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为使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各单位在报送论文时,一律报送原存档论文或其复印件,除此之外,不再提交其他任何辅助证明材料。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除外国语言文学(0502)外,均应以中文撰写;外国语言文学的论文若用中文以外的文字撰写,还须再报送该论文不少于5000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报送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一)纸质材料

  1.与存档原文一致的博士学位论文。请双面打印或复印后装订。

  2.每篇论文对应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30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及相应的英文摘要、作者简况表(格式见学位中心〔2010〕61号附件1、2、3)。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与相应的博士学位论文夹放在一起。

  3.需专家联名推荐方能申报的学位论文所填写的《专家联名推荐表》(见学位中心〔2010〕61号附件5)。

  4.2011年北京地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校级初选汇总表(见本通知附件2)。

  另外,单独提供一套与推荐表中所填5项代表性成果对应的证明材料,并单独装订。证明材料只提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专著的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与之无关的其余材料一律不要提供。该证明材料仅供备案使用,不随论文送审。

  上述纸质材料均需提交2份,请于2010年12月8日至9日报送首都师范大学本部实验楼报告厅(路线图附后)。

  (二)电子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原文(pdf格式);

  2.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word格式);

  3.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word格式);

  4.作者简况表(word格式);

  5.简况表汇总数据库(dbf格式)。

  以上电子文档的命名格式、数据库文件格式说明及申报方式见学位中心〔2010〕61号文件的附件6。电子文档、学科代码及名称均可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dgdc.edu.cn)。

  各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以上电子材料。

  三、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限额组织推荐工作,提出推荐名单,必须按优先次序填写汇总表。

  (二)报送的博士学位论文应由单位保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盖章确定其内容不涉密且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评审,无保密委员会的单位可盖单位公章代替。

  (三)推荐表中最多只能填写5项已经公开发表或审批的代表性成果;各项成果均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并能反映学位论文水平,且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获得;推荐单位要准确填写推荐表中各项成果的查询信息,确保按此查询信息能查询到该成果,以便于专家评议时核查。若提供的查询信息不准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推荐单位自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