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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 (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继续教育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任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满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