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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力排查整治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隐患。充分利用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强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检查,做到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 “六必查”。检查情况要逐项登记,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存在车辆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消除。各地要对在用的重、中型货运车辆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期检验的,要及时告知运输企业或车主按期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落实货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等查验要求。对安全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上路。

  

  (四)全力排查整治营运驾驶人安全隐患。各地对营运客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进行一次清理,对交通违法记分临近12分未处理的,要督促企业提前通知驾驶人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对驾驶人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凡累积记满12分的,交通运输部门要责令企业禁止驾驶人继续从事营运,并限期到公安交管部门参加学习并接受处理。公安部门路面执勤和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在查处营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查询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情况,对达到12分的,要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全力排查整治高速公路安全隐患。针对我省今冬可能出现的较大范围雪雾天气,气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提前预警,及时启动应急管理工作预案,加强路面巡查,密切监控容易结冰、积雪的重要点段,科学实施管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大范围交通堵塞和伤亡事故。针对部分在建或新开通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不健全及各类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高速公路管理、建设和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以及沿途各地方政府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强化协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新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划定事权,明确分工,联勤联动,共同做好站口、服务区和护网内外的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及除雪、防滑、救援、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工作。

  

  (六)全力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层级包保和联系重点地区的督查责任制,特别是对今年以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地区,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蹲点督导,督促整治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组织各市 (州)之间、各县 (市、区)之间异地交叉检查,进一步增强督导检查效果。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坚决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并取得实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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