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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管理,2011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制度,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3.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全面实施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 4.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鼓励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使用清洁能源或替代燃料。重点城市要制订公交车(含出租车)淘汰更新计划或制订城市“绿色公交”规划,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要将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排气环保检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禁止排气不达标的公交车(含出租车)上路行驶。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广“四位一体”、大中型沼气工程等能源生态模式。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能源化、氨化、微贮等技术,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 3.鼓励采用节能炉灶。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燃料,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促进节能减污。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级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教育、农牧、林业、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台账。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节能减排等挂钩,每年向社会公布。对空气质量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设区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重点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污染转移。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体系。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到2015年,重点区域辖区环保部门应具备环境应急监测与监察能力。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优化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到2015年,全区各市县重点区域全部建成大气自动监测体系。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到2012年,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办效果,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超总量,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