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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0]240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活跃农村流通扩大内需的需要。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促进供销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供销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振奋精神,强化措施,努力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上新台阶。

  

  二、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建设规划,不断丰富建设内容,努力提高建设标准,积极扩大网络覆盖面,全面提升网络运营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把推进“新网工程”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结合起来,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开展“一网多用”、“双向流通”,打通城乡产品流通渠道,繁荣城乡两个市场,努力改善和优化农村消费环境,推进现代流通向农村延伸。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要紧紧围绕我市优势农业主导产业和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工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积极探索以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各类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快促进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化基层服务体系发展,为农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的全程服务。市供销社要切实肩负起全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为各部门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

  

  三、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对社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社有资产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社有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深入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改革,促进社有企业的发展,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扶持发展政策

  

  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金融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给予优先保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市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冷链物流和仓储设施、实施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配套省上支持资金的项目等。对供销合作社上报项目根据争取资金情况,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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