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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采矿权价款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既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又保证采矿权价款合理收取,针对我省大、中型煤矿已进入中晚期开采,留设各类矿柱所占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34号)、原煤炭工业局发布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号)等规定,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及管理人员就煤柱资源储量如何参与价款计算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现将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煤矿采矿权价款计算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列永久煤柱不参与资源储量计算: 1、为矿山境界、防水、防沙、构造所留设的煤柱; 2、为国家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文物设施、重要纪念性建筑、重要军事设施、南水北调及重大工程所留设的煤柱。 二、对留设的矿山巷道工程、井筒、工业广场等能够部分回收的煤柱,其资源储量按40%计算。 三、对留设的村庄保护煤柱全部参与资源储量计算。 四、各类煤柱的资源储量核定以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