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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风险事故的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鉴于目前县、市、区机构设置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5前将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报市商务局。 二、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根据我市实际,名称冠“阜阳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名称冠“县、市、区和开发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全市符合规范整顿范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申报。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阜城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监管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逾期不申报的,县、市、区及开发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进行规范整顿。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整顿的各项措施。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要加强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单体机构存在的重大不合规问题和潜在风险,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规范整顿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并上报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对通过验收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阜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规范整顿,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业务范围标注是否清晰、对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作明确区分等; (三)担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存储; (四)担保费用收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及未到期责任准备是否按比例在税前提取;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专业知识、从业经验等; (八)担保机构已发生的担保业务审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九)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1月10日开始,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 成立阜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见附件),指导协调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也要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