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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4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根据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级行政执法证的审验和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组织中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但相关单位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持证人员相关信息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终端报送系统,报送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换证管辖

  

  省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市 (州)、县 (市、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由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中直、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三、换证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处(科)室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填写 《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各县 (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还需将 《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市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属于行政机关所属独立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到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行政处分处理的以及未经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换发新证。

  

  (二)填表要求。每份登记表和新版行政执法证要各粘贴执法人员一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两者的照片必须为同一版本。登记表和执法证上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空项。

  

  (三)网上公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报送 《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的同时,要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终端报送系统报送到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示。没有进行网上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四、具体要求

  

  此次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工作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结束,相关电子信息报送时间截至2010年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换证工作。要从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换发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电子档案,规范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全省统一换证工作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联系人:赵旭东,电话:0431-8890507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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