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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0〕1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转发你们,结合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对属于停放拖移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收费标准。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三、按照“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的规定,我省社会救援机构的收费行为(含对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89号)规定执行。

  

  四、全面清理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制定辖区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情况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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