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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非[2003]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管理工作,在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后,对我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即五城区含高新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清退范围及要求 (一)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二)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算原则。 1、2009年1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框剪、框架、砖混结构及钢结构(以下简称“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根据预拌砂浆使用量核算结果清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后,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清退。 二、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清退 (一)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二)按照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的规定,凡有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未执行成建委发【2007】731号规定“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登记、公告制度,没有登记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四)逾期不办理或弄虚作假的。 三、办理专项资金清退相关要求 (一)办理清退时限: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起算30天为办理清退时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资金的清退程序。 1、申请单位在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办领取或网上(建信网www.cdcin.com)下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附后); 2、根据要求提供被审核资料,送散办审核; 3、散办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向财政请款; 4、资金到位后办理清退手续。 (三)专项资金的清退资料要求:建设单位应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并附下列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收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型纸)。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 2、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3、建设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预拌混凝土购货合同及预拌混凝土决算书; 6、预拌砂浆购货合同及预拌砂浆决算书、单车发货单或过磅单。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 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其提交的资料清单全部数据、内容以及我在此所做的声明均是真实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若提供的资料、声明存在虚假,愿承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清退和实施不良行为记分的后果。 本次清退工作由我单位 同志负责办理,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采集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一、此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除填写《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表》外,应附下列凭证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收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型纸)。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 2、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3、建设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预拌混凝土购货合同及预拌混凝土决算书; 6、 预拌砂浆购货合同及预拌砂浆决算书、单车发货单或过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