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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船舶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精神,参照外省的做法,现就船舶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服务规范》和《船舶交易规则》要求,为客户交易提供场地、设施、信息,进行资料审核,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录入和报送成交信息,建立和保存交易档案,以及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方可向交易转让方或受让方(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其试行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1.3%;50-15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9%;1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7%;300-5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5%;5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 三、接此批复后,请及时通知湖南湘联船舶交易有限公司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我局根据试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