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7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湘潭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湘潭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0〕171号)


  

  株洲、湘潭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调整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株价价〔2010〕187号)和《关于拟调整我市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潭价管〔2010〕17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促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加快三市天然气同价步伐,结合两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情况,经研究,对株洲、湘潭两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株洲、湘潭市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45元/立方米(含0.03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2、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按每户每月不低于4立方米免收天然气价款。

  

  3、本批复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