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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冀国土资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市局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市局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省厅办理,且整合后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省厅办理,其余由市局办理;属于部发证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部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及送审等相关工作。

  

  为提高行政效率,在划定矿区范围后,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颁发有效期限为2年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在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进行采矿生产,不得进行转让、变更”字样。矿山企业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它相关要件,申办其他相关证照。

  

  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省政府已经批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可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设置新的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不再编制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可直接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参与整合矿山原有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相比,扩大的平面范围较大并增加较大煤炭资源储量的,应按规定编制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五、落实措施,严格奖惩

  

  要落实整合任务,明确整合责任。各市县要按照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分解整合任务,将整合责任落实到人,分片包干负责,确保任务完成。

  

  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和调度。省国土资源厅将在11月中旬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调度,年底之前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对整合工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加强对整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的扎实开展。

  

  省厅将根据督导检查的情况,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将在矿业权投放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和整合不到位、整合质量不高、出现假整合的市县将按照国土资发2009年141号文件的规定,暂停新设矿业权以及已有矿业权的扩大范围,直至整改到位。

  

  六、深化整合,健全机制

  

  要研究进一步深化整合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常态化机制。

  

  对零星分散的小铁矿、小金矿等,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现状限制或因经济技术不合理,不适合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要核实资源储量、核定服务年限,限期闭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

  

  对资源开发整合基本完成,矿山布局、资源配置基本趋于合理的矿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矿山企业采取企业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促进资源和采矿权向优势企业流转,鼓励优势企业获得或控制多个采矿权的方式,减少采矿权人数量,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要按照“集约开发、规模开发”、“一个矿体(矿区、矿带)只设一个矿业权”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从源头上杜绝出现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每年的矿业权投放计划,确保矿业权投放的科学合理。

  

  促进矿业权向优势企业的集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大宗整装资源,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骨干优势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加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源保障程度,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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