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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集中封存账户的对账、查询 第十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职工本人提供的邮寄地址向个人信息清晰集中封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十一条 集中封存职工有权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管理部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缴存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个人信息不清晰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灭失单位封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