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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兰州石化公司总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放射诊疗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从事放射治疗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依法查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要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对本单位放射诊疗防护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及时更新、维护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等。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