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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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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表1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全称

详细地址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用途

申请用地面积(平方米)

当地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申报减免税额

应征税额

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用面积

申请减免理由

征收机关意见



  

  附表2

  契税减免申报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姓名

住 址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土地或者房屋

合同签订时间

土地房屋地址

权属转移类别

土地房屋用途

数 量

平方米

成效价格

税 率

计征税额

申请减、免税额

应征税额

申请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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