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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接上页]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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