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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办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冬季作业的特点,以查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泄漏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特别要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储存设施、物料管道、物料输送传动设备的检查,严防遇强风倒塌、冻裂泄漏等造成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要从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批发和零售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加强批发仓库和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完善应急措施。

  

  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查销售单位经营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从合法渠道流入市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运营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行为,查处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动员工作,引导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法规,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

  

  (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施工资质,严肃查处建筑企业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加强深基坑土方施工、模板和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三违”现象发生。三是重点开展施工现场防范“高坠、物打、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全面检查高大型脚手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冬施消防措施及生活区取暖等安全情况。四是认真落实防火、防风、防滑、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的“五防”工作。五是有针对性地对冬季室内施工进行监管,抓好防护设施、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和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六是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有效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冬季施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要认真吸取交通事故的教训,针对冬季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提前制定防范措施,抓好动态管理,努力避免或减少险情和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辆超载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外阜进京车辆的安全检查,并对高速公路、国市道、山区公路及交通流量大、事故隐患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

  

  交通(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道路、铁路、道口、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全天候、全过程的安全监护和管理,做好道路的日常养护;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完善并落实铲冰除雪工作预案,确保冬季道路畅通。

  

  有关单位要检查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开展对各类客运、货运车辆司售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六)供气、供热设备和设施安全监管。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政热力设备设施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巡视检查,针对冬季的特点,进行综合部署,突出重点防范工作。一是全面检查燃气、热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按照技术规范及时整改隐患,对重点设施要重点设防,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操作规范到位。二是加强对冬季使用的供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检验检测,加强对各类燃气供应厂(站)、供气设施等重点要害部位防火应急管理;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肃查处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等违法行为,保证冬季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供气、供热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事故。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对事故情况给予曝光,警示全社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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