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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45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岩湖水厂和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岩湖水厂和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0〕45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整福安市城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宁政文〔2010〕1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福安市岩湖水厂、城关水厂水源保护区,并更名为福安市岩湖水厂水源保护区。具体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交溪桃花岛西侧河段水域及水域两侧外延100米(岩湖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范围之外,若遇松潭村村道,则以村道为界,不含村道)范围陆域,以及岩湖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岸防洪堤(不含防洪堤)以内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交溪湖塘坂东溪与西溪汇合处至桃花岛北端以及桃花岛东侧河段水域,以上水域两侧外延100米(若遇104国道,则以国道为界,不含国道)范围陆域。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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