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26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函〔201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73号)、省政府《研究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川府阅〔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非常措施,确保重点工程全面完成

  (一)列入《四川省“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如期完成。市中心医院医疗废水处理项目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蓬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安居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进水调试;遂宁市鹏程水务有限公司必须在2010年11月20日前通过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的现场检查。

  (二)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新标准。根据《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各制浆造纸企业应于2009年5月达到新的标准。各级各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经济效益低、污染重、工艺落后,对不能达到新标准的制浆造纸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治理,直至达到新标准方能恢复生产。

  (三)强化对已建成的重点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减排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有效减排。蓬溪县、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还没达到0.8元/吨,蓬溪县垃圾处理还没有达到5元/每户的标准。对收费不到位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必须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二、明确任务,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

  各区、县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内减排工作负总责,确保完成“十一五”和2010年的污染减排任务。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控制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的盲目发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工艺,完成年度关停淘汰任务。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不得新批、新建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完善本行政区内的“三大体系”建设,对减排要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以及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对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环境质量要达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项目等减排重点项目相关计划的完善和相关投资的落实;负责督促污水、垃圾收费标准实施,提高污水处理、垃圾收费征收标准,达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关停;根据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区、县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限产、限电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减排资金相关协调工作,确保省级预算内减排重点项目等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市监察局负责对减排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对履行总量减排工作不力的,依纪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减排目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减排工作,建设全市减排“三大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进度和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半)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主要耗能产品产量、能耗等国家核定的统计数据。加强经济运行等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分析,为实施预警调控提供数据支撑。

  三、严格考核,逗硬执行问责制

  市政府将各区、县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请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十一五”和2010年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对未按期完成减排工程目标的区县,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停止项目所在地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实施诫勉谈话和行政问责。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