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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

  (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局,各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启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3项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证书遗失污损补证申请等。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重新核定、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程序

  (一)申请

  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二)初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将企业申请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报送我厅;初审不合格的,将网上申请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集中受理

  我厅综合处在每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每双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

  1、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2、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四)审查与公示

  1、我厅组织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在厅门户网站(www.sxjs.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2、在公示期内,企业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通过初审部门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述说明。

  3、我厅在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材料的,按有关程序暂停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工作,并组织有关处室进行核实处理。

  (五)许可决定

  我厅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与制证

  1、对准予许可的事项,我厅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资质证书和有关印章,并通知初审部门领取证书和印章。

  2、对准予许可的审批结果,我厅将在厅门户网站(www.sxjs.gov.cn)上进行公告。

  (七)期限

  我厅的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括审查意见公示、现场核实、相关专业部门会审、举报核实及证书制作等工作需要的时间。

  (八)上报

  按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经我厅初审合格后,由我厅综合处拟文统一上报。

  (九)档案管理与备案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制度,指定机构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厅综合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首次申请事项申请、审批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做好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申请、审批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或相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限。

  三、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的初审要求

  (一)初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工作。

  (二)初审部门对企业书面申请的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对企业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的一致性负责。

  (三)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初审部门退回企业网上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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