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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2.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税务机关留存联原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发票。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材料。 (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 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收购、承接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 该机构属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证明材料。 (七)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1.取得的租金收入是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2.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八)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九)个人住房转让收入 1.房产证; 2.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售房合同(协议); 4.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 5.房改房、市场化运作房的财政收据; 6.契税完税凭证。 (十)农民工返乡 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民工返乡证明。 (十一)刑释解教人员 有关部门出具的刑释解教证明。 (十二)免税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继承、遗产处分)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有权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类减免税备案告知书》(文书格式八)。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备案类减免税不予备案告知书》(文书格式九)。 第十九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减免税监督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地税机关报告,经有权地税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条件(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经核实后,有权地税机关应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权地税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管理等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