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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监测装备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调查应急设备设施(标准见附件2)。

  

  (四)信息化建设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必须申请互联网宽带接入(硬件配备见附件3),通过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信息的畅通汇聚和传递,达到与上级机构监测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数据的共享和反馈,提高对紧急和重大事件的发现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完成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矿区要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建设目标和时间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及时解决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地搞好机构建设。

  

  (二)抓住重点,确保实效。各县(市)、矿区要积极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尽快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监测机构建设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监测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测应急到位。

  

  附件:

  

  1市、县级监测机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标准(略)

  

  2市、县级监测机构监测装备配置标准(略)

  

  3市、县级监测机构信息化建设配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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