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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9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甘政发〔2006〕79号),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四)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七)评估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筹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购置。

  

  (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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