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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九)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按项目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首次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的在1年内缴清的方式分期缴纳。

  

  (十)“百镇”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属于省及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且为“百镇”服务的,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百镇”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四、行政审批政策

  

  (十二)简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建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百镇”建设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农垦、森工系统“百镇”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复立项)。简化“百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同步进行。

  

  (十三)鼓励农村人口在“百镇”创业,放宽创业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工商部门一律准予进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百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百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为其核发营业执照。对前来落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各级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登记。

  

  (十四)加大对外地客商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旅游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重点旅游名镇建立连锁经营企业。

  

  五、其他政策

  

  (十五)将“百镇”原有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百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百镇”创业的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十六)引导和支持“百镇”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申请注册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相关费用总额30%的补贴;对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七)重点旅游名镇内的宾馆饭店、景区及商业企业实行用热、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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