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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纪监[2010]21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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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一律实行过错责任“倒查”和“逆向追责”,经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认定,对未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实施责任追究。

  4.对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工商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实施责任追究范围和条件的,适用上述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廉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对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采取廉政约谈的方式追究责任;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的方式追究责任;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涉及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实施。

  2.采取廉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本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本级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后,分别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本级工商局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实施。

  3.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任免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实施。

  4.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应制作书面记录。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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