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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补助经费,按我市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年初预拨、年末据实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预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申报补助资金,市、区财政审核后,按照预拨数多退少补分别拨付至补助单位。 (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年初预拨、年末据实结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预拨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申报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拨付至补助单位。年末经过绩效考评,根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定额标准,核定年度补助资金,按照预拨数多退少补,市属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未移交区属医疗机构之前,其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仍由市财政部门实行预拨和结算。 (三)其他经费。 实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宣传、督导、检查、培训等费用,纳入市、区卫生部门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五、监督管理 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弥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的真实有效。对医疗卫生机构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