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强化项目带动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的发展规划,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为支撑,以项目促发展。 十、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市、县政府要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建设项目。对列入集中区规划的项目,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工业集中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园区化、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积极发展配套型中小企业。抓紧制订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指导意见,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扶持一批与大企业分工协作的关联企业。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优先与省内中小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省内配套率。要围绕落实已经出台的产业振兴和集群发展规划,推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十二、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不论国企民企都要纳入省、市政府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抓紧建立省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设立机构;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等重点展会给予补助。加大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力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按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专项规划,积极发展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能,并加大政府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十五、建立发展环境评议制度和维权投诉中心。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议工作。在省、市、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协助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各项政策公布执行情况和规范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接到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考核,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数量和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以下政府及部门负有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十七、建立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统计局对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强中小企业的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