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个药品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监测发现,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咳喘顺丸”等4个品种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含有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4个品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暂停4个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品种在全区范围内销售: 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咳喘顺丸; 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质增生丸; 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苦参素片; 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调经养颜胶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将上述药品品种下架,停止销售(详见附件)。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区局《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品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食药监市〔2008〕25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区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责令暂停销售的药品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详细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责令暂停销售的药品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