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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 每年7月30日前,由省环保厅核算各市上个运转年度补偿总金额,并根据各市提出的辖区内市本级和各县(市)补偿资金分摊比例,核算市本级和各县(市)生态补偿总金额,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不按规定缴纳的,由省财政从其财政账户中直接划扣。 十、资金使用 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于当年划拨给受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运行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6月为试运行阶段,水质监测和资金核算正常进行,但资金不解缴。 (二)正式实施阶段。根据试运行阶段运转情况,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从2011年7月起正式实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运转年度。 十二、保障措施 通榆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需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补偿工作的指导;省环保厅负责断面水质监测和补偿资金的核算;省财政厅负责补偿资金的转拨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省物价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规定审核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