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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妨碍公务处理)

  

  侮辱、殴打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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