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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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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结并送达裁判文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机关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支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各级审判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审判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或者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努力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保障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及时函复办理结果。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合理诉求,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项调研,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事项,交检察机关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报告结果。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应当按照本决议要求,研究提出贯彻的具体措施,切实付诸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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