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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省4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日益成为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载体,在构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工业化,加速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以不到全省2‰的土地面积,聚集了全省14%的生产总值、17%的财政收入、40%的外资、42%的内资和40%的出口。在我省投资的83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78家设在开发区(园区)。开发区(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59家,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35%。但也存在发展观念滞后、发展空间受限和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解决开发区(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创开发区(园区)发展新优势,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高端现代服务业为主、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为主、致力于打造开发区(园区)综合竞争力的“三为主、一致力”方针,努力把开发区(园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兴产业的聚集区,科技进步的先导区,体制创新的先行区,集约发展的核心区,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以2010年为基数,按照一年大突破、三年大发展、五年大跨越的要求,到2015年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总量实现翻两番,工业增加值达到9528亿元,财政收入达到1824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0亿美元,引进内资2760亿元,进出口总值达到590亿美元。集约发展程度明显提高,产业聚集能力大幅提升,对区域和全省经济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 今后5年,做大做强一批,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的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容一批,推动5家以上省级开发区(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新增一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国家出口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各类开发区(园区)总数达到150家。 二、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经省政府批准扩区范围内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省直接下达到各开发区(园区),优先支持和安排项目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2500亩、省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1500亩,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园区)项目建设。按照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开发区(园区)内以及周边、代管、托管的村庄整合。对开发区(园区)的失地农民要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鼓励沿海和山区开发区(园区)最大限度地使用未利用地。 3开发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 (二)财税政策。 1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核定2010年开发区(园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1至2013年,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办法。 2鼓励开发区(园区)骨干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向高端发展。科技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开发区(园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额返还,由开发区(园区)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园区)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