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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15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适用本办法。

  二、入园条件

  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三)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三、入园手续

  (一)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二)居住地幼儿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存在困难的,应在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统筹,以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我市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入园。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居住地幼儿园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园的,接收幼儿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结合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与本市儿童同等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工作纳入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规划、建设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根据需求增长的实际,适当调整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标准。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2010〕 22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幼儿园实际接纳幼儿数量拨付。市本级采取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经费扶持力度。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幼儿园,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做好幼儿分流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坚持多元办园,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幼儿园准入制度,健全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幼儿园不得随意扩大办学规模及每班班额。

  (六)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普查和登记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的管理,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登记制度,积极配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和数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入园方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物价、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保障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责任,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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