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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64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8
【实施时间】 2010-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至2011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是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一旦发生煤气中毒,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当做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以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责任落实,加强资金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防范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指导、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委系统各单位开展预防煤气中毒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统一部署,在本区县政府或区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至2011年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预办字〔2010〕2号)的要求,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开展预防煤气中毒的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冬季取暖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位,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阶段

  

  2010至2011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专项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31日结束。

  

  四、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向本辖区各施工项目进行“施工现场禁止明火取暖”及冬季取暖消防安全的交底和宣传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检查。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预防煤气中毒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中,应着重做到以下几点,并加强本企业施工项目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1、冬季取暖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应符合本市节能环保有关规定,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至2011年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2、要保证冬季取暖的资金投入,配备的取暖设施要符合基本取暖要求。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取暖。

  

  3、要配备专业操作人员或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取暖设施操作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停用,并配合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安全后再投入使用。

  

  4、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使用空调等取暖时,应由电气负责人计算用电载荷,合理配备取暖设施,确保不过载使用,并铺设专用线路,实行专人管理,定时供暖。

  

  5、施工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设施、药品和具有相关救援知识和救援能力的人员,确保人员发生煤气中毒后能够及时施救。

  

  6、要采取在施工现场悬挂横幅和标语,张贴安全宣传贴图、设置安全宣传专栏、发放安全教育材料、组织安全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在2010年3月13日前将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宣传、检查工作小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做好预防煤气中毒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要通过抓好冬季取暖的落实,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掌握信息,及时上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后,施工项目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本企业和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并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报告后,应如实上报给本区县领导小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现漏报、瞒报、不及时上报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责任。

  

  联系人:许焰炬

  

  联系方式:59958837 59958844(传真)

  

  电子邮箱:shigognchu2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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