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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9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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