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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加强市场检查,重点维护粮、油、肉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负责)

  

  十、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密切跟踪居民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及时预警重要商品价格异动。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稳定社会预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十一、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

  

  建立保证蔬菜供应、保持蔬菜价格基本稳定的区县长负责制,并落实相应的考核机制。保证本市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0万亩,绿叶菜日均上市量不低于3000吨。增加标准菜市场建设的投入,坚持标准化菜市场的公益性,科学优化菜市场布局。降低菜市场收费标准,纠正菜市场摊位的转租现象,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行为,维护良好经营环境。(市农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二、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市区(县)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国家和本市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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