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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上级国土资源、审计部门应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宁波市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