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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凌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厅级建制,是主要承担凌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水利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省环保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省交通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省农委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省林业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七)将省海洋渔业厅承担的凌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五)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采砂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

  (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编制保护区内采砂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

  (八)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与宣传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起草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建设规划财务处。

  拟订保护区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及河道治理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拟订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规划,负责相关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保护区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拟订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工作。

  (三)水政监察处。

  负责保护区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保护区内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和清淤;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河道安全,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乱采乱挖和影响河道、堤坝安全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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