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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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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监察处。

  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环境信息;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排污、水质和水量、环境的经常性巡查;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协调治理跨地区凌河支流入口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五)生态治理处。

  拟订保护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林木砍伐管理、退耕绿化、湿地保护、滩涂治理改造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管理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使用滩涂、捕捞和破坏湿地、林地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略)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省公安厅凌河保护区公安局,正处级建制,为省公安厅直属机构,实行省公安厅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双重领导、以省公安厅领导为主的体制;内设治安支队、刑事侦查支队,副处级建制;核定公安专项编制1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兼任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政委职数1名。省公安厅凌河保护区公安局行使市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各市保护区公安分局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

  (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保护区内水文监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三)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与省环保厅的职责分工。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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