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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除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上述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区域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统筹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

  

  本市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范围内除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外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区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四、删除第九条第一款“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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