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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包括预拌沥青混凝土”。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凡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