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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全文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贴物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指使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五、删除第十条“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24 小时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视为乱张贴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六、删除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