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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冬季清雪工作的通告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冬季清雪工作的通告

  (青政发[2010]15号)


  

  为确保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现将2010-2011年度市区清雪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市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二、市城市清雪指挥部负责市区清雪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市城乡建设委承担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市区清雪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雪相关工作。

  三、市区清雪实行专业化清雪和社会化清雪联合作业。市区快速路、高架桥、主次干道的车行道实行专业化清雪,分别由市直属清雪队伍和各区直属清雪队伍按照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实施。对专业化清雪范围以外的人行道、住宅小区、集贸市场等区域实行社会化清雪。

  四、社会化清雪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动员本辖区驻区单位和居民,按照划分的清雪责任区,积极参与具体的清雪除冰组织实施工作。

  五、市区清雪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实施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次干道以及医院、车站、机场、码头、学校、商场等区域的清雪工作。夜间降雪,专业化清雪区域以及医院、车站、机场、码头、学校、商场等重点区域,要求在上午7:00前完成;社会化清雪要在上午7:00前开始。白天降雪,要求在16:30前完成。遇大雪以上天气,随下随清,确保交通顺畅。

  六、清雪除冰以路面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及标线为标准,积雪堆放应规范,避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积雪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运完毕。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向绿地和树坑抛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地和树坑内。

  七、降雪期间,车辆、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管理,不得超速行驶、不得争道抢行。实施道路机械清雪时,车辆、行人要注意避让清雪作业设备和人员。车辆因突发故障导致影响清雪作业和道路畅通的,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施救。

  八、严格清雪工作奖惩机制,对于清雪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未按照要求做好责任区清雪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做好市区清雪,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社会团体、学校要率先行动,带头参加社会清雪。鼓励和提倡全体市民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城市清雪,共同做好市区清雪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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