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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帮助开拓市场。鼓励省内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评标中对民营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3%-5%的技术加分。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 (五)支持做大做强。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和“百强民营企业”、“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帮扶活动。大力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示范标准另行制定),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以2010年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示范产业集群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加强信用建设,每年评选1000家河北省诚信守法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激励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动态监测。每年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对前3名的设区市政府、前10名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全省百强民营企业,重奖创业功臣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 (七)减轻企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不得强迫订购书刊、乱拉赞助,取消一切摊派,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大幅度减少各种检查,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报同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省政府调整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责任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相挂钩。充分发挥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和群团组织、各类协会的职能作用,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