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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原颁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进行全面的清理,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验收条件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对到期未进行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 八、认真清查,限期整改 各县(市)、各部门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及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与近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各部门“未批先建”、“越权批地”等主要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按规定审批申报各项建设用地项目,不按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供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