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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4
【实施时间】 2008-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填写附件表格,在2008年8月15日前将所有统计表电子版及专项治理行动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市人口计生委、市监察局将联合组成督查评估小组,对各地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协助处理疑难问题。各地要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人口计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配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对高档或者封闭住宅小区等区域进行重点清理。计生、监察、文化、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明确政策,把握界限。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不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规定能够予以从轻处理的,按原有规定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附件:1.1990年10月~2000年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2.1990年10月~2000年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3.2001~2008年上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4.2001~2008年上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5.2001~2008年上半年农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6.2001~2008年上半年农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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