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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凡试点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或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试点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 3、凡试点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上或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考核合格可保留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内不享受试点示范单位待遇),到期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取消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4、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5、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参照企业考核办法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大知发[2004]3号)及《大连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大知发[2004]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