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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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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罚没物品的,罚没物品变价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海南省罚没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执罚单位罚没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执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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